信件标题: | 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条件 |
来信时间: | 2022-04-18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感谢您们在万忙之中听取我的来信,我想询问一下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目前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具体条件是什么,请求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回复,不胜感激! |
回复部门: | 电子政务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2-05-27 |
回复内容: |
承办单位:住建局 回复情况:县长信箱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与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与条件 1.床租住房申请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勿庭,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诈人必须年满22周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者进城落户人员,并且在当地长期实际居住或工作;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符合县政府兰年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城镇低保线的三位1770元/月/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876元/月/人,以下确定;(3)无住房户、拆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5)其他因灾、因病、致残等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受理,田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 2.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 (2)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3)租房合同; (4)结婚证复印件; (5)身份证(2份) (6)户口本复印件(城镇户口,指非农而不是农业,并在所在户籍地加盖公章) (二)公租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1.公租房申请对象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中的住房困难者,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就业或者灵活就业一年以上; (3)无住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且在主城区居住一年以上; (4)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控制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人均收入按照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0%(3548元)为上线确定。 (5)财产标准:申请人拥有车辆的价值(裸车价)不得超过15万元;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本不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2.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申请;(2)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和租房合同; (3)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4)身份证复印件(1份);(5)户口本复印件;(6)所在单位收入证明(季度工资表);(7)用工合同,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参加工作文件或调动文件。 (三)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租相结合。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住房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镇(办)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初审。所在工作单位或镇(办)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镇(办)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镇(办)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五)配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摇号配租。 (六)签订合同及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三)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条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
1、信件是否及时处理 | |
2、办理意见是否满意 |
信件编码: | 查询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