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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农村宅基地申请事项的有关政策与流程
来信时间: 2023-04-21
信件内容: 咨询一下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农村申请宅基地方面得政策,如何才能申请到宅基地,解决住房问题。请问政府有没有这方面比较明确得政策文件和申请流程。有的话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在那个部门如何办理?多久能申请到。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3-09-12
回复内容:

承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回复情况:县长信箱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申请事项的有关政策与流程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无宅基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5.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省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商洛市暂未出台新标准,可沿用《商洛市村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其十七条规定,川道地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0.2亩),浅山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山区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0.4亩)。

三、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相关机构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

2.乡镇自然资源机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乡镇住房建设机构审查村民建房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设计风貌是否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等。

4.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完成审查后乡镇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根据乡镇各机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宅基地审核批准的“三到场”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政策咨询电话:0914-533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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